发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发布机构:发改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000393430/2020-01197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2020年版)
填报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盖章)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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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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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130321000393430Q-XK-001 |
粮食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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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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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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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X1001 |
违反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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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07号令)第42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令)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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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 |
无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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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X1002 |
粮食流通违法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37、38、39、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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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 |
无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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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X1003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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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食经营者 |
无 |
|
否 |
|
5 |
LX1004 |
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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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 |
无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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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X1005 |
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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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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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 |
无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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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X1006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龙满族自治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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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第5号令)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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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 |
无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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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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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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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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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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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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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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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经销商未进行备案的处罚违反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综合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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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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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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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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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经销商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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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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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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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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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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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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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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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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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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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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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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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或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处罚。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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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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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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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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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
行政处罚 |
发改局 |
商务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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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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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30日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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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发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doc-1 |